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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七條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12/252.發生緣由:本公司10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60,000,000股案,原股東及員工繳納期限業已於104年12月25日截止,尚有已表達認股意願之原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3.因應措施: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再催告,自104年12月26日至105年01月26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已表達認股意願但尚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股款催繳期間持原繳款書,至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行暨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向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2樓);電話:(02)270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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