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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45號函,債務人陳OO聲請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500萬,並按年息5%計算相關利息及強制執行程序費用。2.事實發生日:104/10/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聲請人陳OO持有前董事長孫國彰及宇加科技共同簽發本票一只,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分別為103年10月23日及104年8月10日,金額新台幣500萬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於105年1月5遭假扣押本公司銀行存款1,064仟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104年11月17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及本票係偽造變造之異議,另於105年1月6日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解除假扣押。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扣押聯邦銀行中和分行及及合庫銀行三峽分行銀行存款共計1,064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於104年11月17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及本票係偽造變造之異議,並於105年1月6日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解除假扣押。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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